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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號)【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13 10:31:58 來源:互聯網

  (1990年11月26日衛生部令第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搪瓷食具容器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鈦白、銻白、銻鈦混合三種涂搪為主包括噴花(印花)經過800~900C高溫爐燒搪的各種搪瓷食具容器。

 

  第三條 搪瓷食具、容器生產加工、采購、銷售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對金屬氧化物顏料應嚴加控制。

 

  第四條 生產單位對加工過程中所用的球磨機、配料桶等器械設備使用前必須清洗干凈,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設備專用。

 

  第五條 搪瓷食具容器產品必須符合GB480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生產單位使用新原料、采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在投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和樣品,未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批準,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第七條 產品出廠時必須加印清晰完整的生產廠名、廠址、批號、生產日期和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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