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辦法函〔200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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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02-19 | 生效日期 | 2008-02-19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我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應用,提高企業在商品生產、銷售、物流等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適用問題。為了便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正確理解《辦法》,做好商品條碼管理工作,針對有關規章適用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對“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
該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侵犯系統成員商品條碼專用權的;
(二)使用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及各成員組織等編碼組織尚未分配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
(三)接受他人轉讓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
(四)未經備案,境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
(五)未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未按規定單獨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使用集團公司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的。
二、關于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ㄒ唬┳庸驹谄鋯为氶_發、設計、自行生產的產品上,應當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請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三、關于境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備案問題
(一)境內生產的產品可以使用境內企業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但應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二)境內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產品但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銷售產品的,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無需備案。
四、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
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五、關于系統成員信息變更的問題
(一)企時已變更但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商品條碼變更手續的,應限期整改,督促企業及時按規定辦理商品條碼變更手續。
(二)對因企業名稱變更而導致商品條碼使用者與實際不符的,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書來確認其是否是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者。
六、關于系統成員向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信息的問題
(一)系統成員應當及時通過互聯網絡或其他方式將其商品條碼編制和使用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
(二)通報的編碼信息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商標、種類、規格、包裝類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對應的商品條碼。
(三)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及編碼分支機構就及明地處理系統成員通報的編碼信息,并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七、關于店內條碼問題
(一)銷售者應當積極應用條碼自動識別技術,使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對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商品,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
(二)為便于掃描結算,銷售者在其商品沒有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作為臨時性的補充措施。
(三)商品條碼因質量不合格而無法識讀的,可以制作與該商品條碼相同編碼的條碼標簽對無法識別的條碼予以替換、覆蓋以保證掃描應用,但不得以店內碼對無法識讀的商品以替換、覆蓋。
(四)生產者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印制、粘貼店內條碼,用于商品銷售,以冒充商品條碼使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作為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履行商品條碼工作相關管理職能,可以對商品條碼注冊、續展、變更、注銷、應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體問題提供具體指導意見。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