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沈政發[200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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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暫無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1998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我省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生產和流通的協調發展。隨著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實行,當前進一步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省人民政府決定,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2004年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積極穩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改革必須堅持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狠抓落實,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
一、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行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下的三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國情省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全省糧食安全。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三)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要求是: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
(四)從2004年起,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糧食收購市場,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取消糧食定購(含農業稅征糧)任務,任何部門和經營單位不得干預或變相限制農民選擇多渠道自主售糧。企業按隨行就市的原則自主定價向農民收購糧食。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全國統一的糧食市場。
(五)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網點多、倉容大、信譽好等優勢,轉換機制,搞好服務。繼續發揮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努力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搞好市場供應,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積極引導和鼓勵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
(六)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可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
三、建立直補機制,保護糧農利益
(七)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直接補貼的標準,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直接補貼的對象是全省范圍內的種糧農民(包括農場的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辦法按糧食種植面積或與種糧農民出售商品糧數量掛鉤進行補貼。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省農業廳根據國家的指導性意見制定。
(八)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當年暫按對種植小麥的農民每畝補貼10元,對種植玉米的農民每畝補貼5元。為了鼓勵農民種植優質糧食,省人民政府對優質專用小麥每畝再補貼10元,對優質玉米每畝再補貼5元。
(九)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2004年,我省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按32%的比例對種糧農民補貼,以后年度對糧食主產縣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要逐年有所增加。
(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確保直補資金真正補到糧食生產上,真正補到種糧農民手上,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當年的直接補貼資金,要在春播前兌付一部分,上半年全部兌現到農戶。補貼款的兌付可以采取農業稅征收和對農民直接發放“征補兩條線”,可以直接抵扣農業稅,也可以直接補貼給農民。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都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逐級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市、縣要對直接補貼的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使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加強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一)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把保護耕地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耕地,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力度。各地要劃定保護的基本農田,并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批、亂占、濫用耕地的,一定要嚴肅處理。進一步增加投入,加快中低產田改造,改善耕地質量,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努力擴大糧食種植面積,增加糧食產量,為加強糧食宏觀調控創造條件。
(十二)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繼續做好軍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已撤并糧食行政管理機構的市縣要盡快予以恢復,或明確行使糧食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
(十三)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安全保障制度。為確保糧食安全,增強政府調控能力,我省省、市兩級儲備糧規模不得低于30億斤,其中省、市各15億斤。根據我省小麥短缺的實際情況,儲備糧中小麥的儲備量要達到80%以上。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級儲備糧管理體系,加強儲備糧管理,提高調控效率。要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得進,管得住,調得動,用得上。按照省、市兩級政府糧食事權的劃分,在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市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通過銷售或收購省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必要時可申請動用中央儲備糧。
(十四)按照立足國內、進出口適當調劑的原則,對我省短缺的重要糧食品種,必要時通過進口或采取集中采購等方式解決。
(十五)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預警機制。分級制定和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建立科學、準確、有效的糧食供求平衡和市場預警機制。省、市、縣(市、區)要建立糧食安全工作領導組,健全糧食應急保障機制。每個縣(市、區)要確定1-2個應急加工企業和1-2個應急供應網點。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對全社會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的認證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
(十六)繼續實行省對市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包干基數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市應配套的資金要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市按照省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省規定用途之外的其它開支。
五、轉換經營機制,加快企業改革
(十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含儲備糧庫,下同)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十八)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本著管住一塊、放開一塊、統分結合、有序搞活、便于調控的原則,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省、市、縣(市、區)保留部分國有骨干糧庫(站)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省、市儲備糧經營管理、軍糧供應和政策性收購、銷售任務。其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并,或租賃、出售、轉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推進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在全省逐步形成若干個具有競爭力的國有大型糧食購銷、加工、儲運一體化的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十九)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在內部崗位管理上,實行聘任制,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堅持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決定;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改革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根據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十)妥善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正常經營量實行定崗定員制度,富余人員在2004、2005兩年內分流完畢。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
(二十一)對現有庫存中以往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糧食,優先用于充實省、市兩級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在此同時,抓住當前糧食市場較好的契機,積極組織銷售,對通過努力,年內仍未銷售的糧食,繼續給予利息和必需的保管費用。對確實不能順價銷售的高價位糧食,通過省級糧食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形成的價差虧損,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
對現有的陳化糧食,按國家批準的計劃由省統一組織定向銷售,嚴禁倒賣和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二十二)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利息,中央負擔一半,另一半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省負擔的利息由省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從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新發生的虧損,由省人民政府在年底前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的各項政策性虧損,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帳。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對國有糧食企業政策性的歷史財務掛帳,全部從企業剝離,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六、改革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管理措施
(二十三)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各級糧食儲備和政府調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省級和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各級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可以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
(二十四)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七、加強市場管理,維護流通秩序
(二十五)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既要堅持多渠道經營,又要嚴格資質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糧食收購企業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規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要進行定期審核。
(二十六)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服務和監督。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七)強化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糧食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糧食批發商、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高和最低庫存量的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糧食批發和零售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帳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省物價部門要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二十八)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批發、零售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的時間定期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情況。省、市、縣三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責成專人,逐級上報,為全省糧食宏觀調控提供依據。各級糧食、物價部門要密切監測市場糧價動態,隨時掌握主要糧食品種各環節價格和成本費用情況,建立糧食供需和庫存檢查制度,及時掌握糧食供求和價格的最新變化,適時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等信息,正確引導市場預期,保持市場穩定。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格查處摻雜使假、合同欺詐、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加強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提升服務功能
(二十九)加快糧食流通法律體系建設。要認真貫徹國家糧食政策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糧食市場管理、儲備糧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依法管理糧食流通。
(三十)培育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形成省級中心市場、區域性市場、縣級市場體系。吸引省內外客商進場交易,規范交易行為,增加市場有效供給。糧食批發市場建設,采取各級政府分級負責辦法,政府投資與社會融資相結合,多渠道解決資金來源。“十一五”期間,省、市政府要將糧食批發市場建設列入重點項目計劃,每年安排相應的資金,專項用于糧食物流體系建設。糧食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組織實施。要完善交易規則,加強信息建設,開展電子商務等現代交易方式,降低糧食流通成本,提升服務功能。發展代購、代銷、代儲或聯合經營、連鎖經營。穩步發展糧食期貨市場,規范糧食期貨交易行為。
九、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堅決杜絕在改革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三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嚴格禁止企業利用改革之機弄虛作假,轉移國有資產逃廢銀行債務、擠占挪用收購資金貸款。對發生以上行為的糧食企業,要取消其承擔糧食儲備的準入資格,農發行取消其貸款資格;對已經發生擠占挪用收購資金貸款的,要督促企業區別性質,分清責任,制定計劃,限期歸還,為農發行收購資金貸款投放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必要的信貸條件。糧食購銷企業,要強化誠信意識、服務意識和紀律觀念,堅決杜絕在改革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對違反國家信貸政策和財經紀律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穩步實施
(三十二)建立糧食市長負責制。各市級人民政府要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糧食市長負責制的要求,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全面負責。市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保證糧食播種面積,增加糧食產量,確保本地糧食安全。二是做好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確保應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加強對直補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糧食總量平衡。做好本區域內糧食供求品種調劑,保證市場供應。四是管好市級糧食儲備。保證市級儲備的糧食達到省人民政府要求的規模;保證市級儲備糧食適銷對路,品質優良;保證市級儲備的糧食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各市市長應當切實負起責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十三)各市、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三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所需資金,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確定。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史形成的政策性掛帳剝離到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后,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和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工商、質檢、物價、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三十五)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制定周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這項改革,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十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為準。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