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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輿情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ncpjg/jgxxView/197524.html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妥善處置食品安全輿情,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食安辦〔201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輿情是指新聞媒體(包括網絡)報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堅持“及時、迅速、準確、正確”原則,及時發現輿情,迅速部署處置工作,準確發布,正確引導媒體輿論。

  第四條 根據食品安全輿情內容的緊急性和嚴重性,分重大輿情和一般輿情兩類。重大輿情包括本省或外省發生的,直接影響我省食品安全的信息;國家級、省級媒體或其他重要媒體曝光涉及我省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一般輿情包括長期普遍存在的潛在食品安全問題;本省的或外省發生的,對我省食品安全影響較小的信息;除重大輿情外的其它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輿情監測

  第六條 各地食安辦和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工作,及時捕捉、收集、整理食品安全輿情動向,分析研判、梳理匯總,并根據內容需要及時通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食安辦。

  第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應急輿情處置專家咨詢組織,科學分析研判輿情,及時對信息發布的時機、形式、主體、內容口徑以及正確引導輿情的措施提出建議。

  第八條 省食安辦負責對全省重大食品安全輿情進行監測,省級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開展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工作。各地食安辦和相關單位做好轄區內重大和一般食品安全輿情監測相關工作。

  第三章 輿情處置

  第九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包括輿情發生第一時間的處置方案擬定,相關責任分解和具體處置工作落實等內容。重大輿情需進一步做好動態進展公布、及時引導輿論、后期整改督查和處置總結上報等工作。

  第十條 針對單個環節或部門業務的輿情信息,由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按照職責歸屬歸口處理,涉及多環節多部門的食品安全輿情信息,由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處置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應立即制定處置方案,落實處置工作。重大輿情處置結果需根據需要及時向省食安辦和相關上級部門匯報。

  各地食安辦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轄區內重大和一般食品安全輿情信息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程序,規范信息發布。相關發布信息有涉及其他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一般情況下,反饋意見的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回復,需要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可在24小時內回復。

  第十二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與新聞媒體溝通,妥善做好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工作,一般情況下,在重大食品安全輿情出現后24小時內應在網站上發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門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應在48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并根據工作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第四章 制度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或本系統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管理辦法,完善本地區或本系統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機制,相關工作納入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應及時填寫《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記錄單》,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并統一編號歸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記錄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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