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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甘肅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失信行為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甘衛法監函〔2018〕15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甘衛法監函〔2018〕152號
發布日期 2018-05-04 生效日期 2018-05-04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gsws.gov.cn/single/11118/74849.html 

各市州、甘肅礦區衛生計生委,蘭州新區衛計和食藥監局,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我委制定了《甘肅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失信行為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5月4日


    甘肅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失信行為管理制度(試行)


    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涉水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涉水產品失信行為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及衛生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失信名單”的形式向社會公布,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三條  失信行為管理制度堅持依法監督管理、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省級監督與屬地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從事涉水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使用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的涉水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四)在衛生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五)應依法申請變更的事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


    (六)未按要求及時辦理衛生許可批準事項注銷的;


    (七)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擅自改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以及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八)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


    (九)銷售、使用單位未索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第五條  失信行為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監督檢查、產品衛生安全性抽檢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進行信息采集,并記錄單位和個人名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信息采集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提前告知當事人。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要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審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對外發布,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發布周期。


    (五)信息刪除。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失信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負責信息采集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對其開展監督檢查,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省衛生計生委將其從“失信名單”中刪除,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  根據單位和個人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失信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或兩年。列入“失信名單”管理和從“失信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衛生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失信名單”管理期限,直至隱患消除。整改期間,根據整改進度定期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匯報。


    第七條  本制度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失信名單


    (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編號

單位名稱/個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失信行為

 

 

 

 

 

 

 

 

 

 

 

 

 

 

 

 

 

 

 

 

 

 

 

 

 

 

 

 

 

 

 

 

 

 

 

     
  備注:1、編號按照“年+序號”的形式填寫,如“2018001”;2、失信對象為單位的,采集填報“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為個人的,采集填報“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3、“失信行為”按照《管理制度(實行)》第四條中的情形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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