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牧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 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牧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 | 發布文號 | 新食安辦〔201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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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8-02-24 | 生效日期 | 2018-02-24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175.html
新食安辦〔2018〕12號自治區食品安全辦等18部門關于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落實意見 |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食安辦、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水利(水務)局、商務局、衛生計生委、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旅游局、民航管理局、鐵路局,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局(處):
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區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依據《國務院食安辦等14部門關于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意見》(食安辦〔2017〕31號),自治區食安辦結合工作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自治區食品安全辦等18部門關于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落實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教育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公安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民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農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畜牧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林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水利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質量技術監督局
新疆出入境檢驗
檢疫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旅游發展委員會
民航新疆管理局
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4日
新食安辦〔2018〕12號自治區食品安全辦等18部門關于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落實意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