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甘食藥監發〔2017〕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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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2-08 | 生效日期 | 2017-02-08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40008.html |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和嚴字當頭、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國務院“四有兩責”要求,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范化的指導意見》(食藥監法〔2016〕124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機構配置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61號)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要嚴格落實派出機構人員編制、配置,加強隊伍建設,同時做好協管員管理、培訓,統籌解決協管員薪酬和工作經費,保證基層監管網絡有效運行。實行綜合執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的配備。檢查人員必須在職在編,經過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并且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派出機構、人員以及監管工作情況。
二、明確機構事權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5〕214號)行使監管事權,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的行政許可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日常檢查,本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和現場制售產品的抽樣檢驗,以及違法案件查處等職責,并按照相應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持證上崗、過程記錄、日常檢查、執法辦案、應急處置等各項制度,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分布圖、監管責任分解圖,細化行政區域網格化管理。
派出機構依據《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權劃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5〕214號)行使監管事權,加強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小攤點及農村集體聚餐的監管,重點查處貯存銷售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等不安全食品。落實網格化管理,明確監管項目、責任人、檢查內容、工作流程,落實日常監督檢查標準化、表格化、痕跡化要求。
派出機構協助縣(市、區)局做好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具體項目由縣(市、區)局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現場核查等工作;也可以根據上級機關委托臨時承擔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檢查職責。
三、規范行政許可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公示行政許可的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為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并自覺接受監督。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文書,應當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
派出機構的檢查人員可以按照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強制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可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履行告知相對人查封扣押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程序。
派出機構對違法食品經營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按規定報請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后以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名義實施,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加強對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F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須就地取證。
五、嚴格行政處罰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建立行政處罰案件合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案審制度,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尊重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權。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處罰決定合法、客觀、公正。罰沒款收繳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收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派出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授權履行行政處罰權。在行政區域內發現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六、受理投訴舉報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按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暢通“12331”、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要依法及時核實投訴舉報的問題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屬于職責范圍外的,要及時轉相關部門處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建立投訴舉報處理臺賬,及時全面處理投訴舉報事項,防止遺漏。
派出機構承擔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及農村集體聚餐投訴舉報的辦理工作。
七、健全監管臺賬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食品安全監管臺賬制度,明確臺賬的具體事項和要求,按規定合理設置保存期限。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并及時更新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主體的臺賬;健全日常監督檢查、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舉報投訴等臺賬。具體執法行為完結后,及時按規定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八、全面信息公開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其政務信息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及時、全面公開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和行政處罰結果等信息。不予公開的,需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派出機構的食品經營監管職責、管轄范圍及依據,要在辦公場所及政府信息平臺公開,派出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信息,也要按照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通過政府信息平臺公布。
九、嚴格執法監督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執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統一規范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標識工作的通知》(食藥監〔2014〕78號)和《食品藥品監管徽標管理辦法》要求,嚴格按照規定著裝并出示執法證件,遵守著裝配備和系統標識統一規范,嚴格落實工作紀律和規程,遵守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文明用語,維護執法風紀嚴肅性,展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良好形象。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派出機構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食品經營監管執法檢查或者案卷評查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食品經營監管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確保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派出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開展兩次食品經營監管執法工作自查,自覺糾正不合法、不規范的行政執法行為。要主動聽取監管相對人的意見,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十、加強能力建設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12〕2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食藥監財〔2014〕204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食藥監財〔2014〕218號)等文件要求,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大力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保證配備履行職責所需基本硬件和設施設備??h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食藥監科〔2015〕11號)的有關要求,在整合現有檢驗資源基礎上,強化檢驗能力建設,加大對派出機構快檢設備的配備,通過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檢篩查不出鄉鎮、基本檢測不出縣。
派出機構要按照《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全省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和達標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完善組織機構設置,發揮班子作用,堅持軟件抓完善、硬件抓配套,加強內務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工作程序,著務加強隊伍作風和提升業務素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十一、定期考核評價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四有兩責”的要求,加強對派出機構監管能力專業化建設督查考評,并及時將評價考核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向社會公開。年度考核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要加強日??己恕?h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派出機構在食品經營監管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時督促整改。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