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文號 | 豫質監食發〔2011〕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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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6-29 | 生效日期 | 2011-06-29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2c28818129e43da5012a84549a4b4588/20111017104922351.html |
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和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的指導意見》(國質檢監〔2011〕241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前階段專項整治企業自查中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有關問題再次重申和要求如下:
一、 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
一是監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嚴禁使用未經衛生部批準使用的物質生產食品添加劑,嚴格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管理。二是嚴格生產許可。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衛生部指定(或審查同意)的標準,組織實施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三是要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嚴格落實原材料采購驗證、入庫查驗、領取投料等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采購、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堅決杜絕不合格原料進廠、不合格產品出廠。
二、進一步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為
一是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有關生產資質問題。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衛生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89號 )中規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其生產的食品添加劑質量、檢驗方法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且必須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已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或衛生許可證明的,許可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凡未取得上述許可證明的,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繼續生產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衛生許可證明到期后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復合食品添加劑中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應當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二是有關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執行標準問題。對許可證明已經過期且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產品,按照衛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規定,生產企業建議指定產品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屬于已經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或衛生部公告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包括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對于沒有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可參考的,擬提出指定標準建議的生產企業應當向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提交書面及電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及參考的國際組織或相關國家標準。指定標準文本應當包含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其格式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三是關于食品添加劑監管職責分工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評價和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質檢總局負責食品添加劑生產和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監管;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加強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質量監管;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監管: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工作:商務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監管工作:工信部門負責食品添加劑行業管理、制定產業政策和指導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各部門監管職責明確。四是關于食品添加生產許可證與工商營業執照關系的問題?!妒称钒踩ā芬幎ǎ瑖覍κ称诽砑觿┑纳a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妒称诽砑由a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27號)第六條則規定了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九個條件,其中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企業應當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三、嚴格食品添加劑使用環節的監管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產品的許可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采購非食用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劑采購、查驗、使用記錄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前述其他合法有效證明)的食品添加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