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甘食藥監發〔2016〕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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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5-16 | 生效日期 | 2016-05-1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各市州農牧(農業、畜牧、農林)局(委):
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規范食用農產品產地準 出和市場準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省農牧廳和省食藥監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決定在全省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
一、充分認識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重要性
食用農產品既是食品,又是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源頭在食用農產品。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是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食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手段,對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提升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以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實施范圍
(一)產地準出實施范圍
實施產地準出的范圍重點是全省轄區內農產品生產基地(園區)、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及畜禽屠宰廠(場)生產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二)市場準入實施范圍
實施市場準入的范圍重點是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商場、連鎖超市,實施市場準入的品種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三、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條件
(一)產地準出條件
、實施產地準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產地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
(1)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示或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其證書可作為質量合格證明;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家庭農場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自行檢測、委托檢測出具的檢測證明可作為質量合格證明。
(3)生產基地、園區及其他經營主體,由鄉鎮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機構出具產地證明,其自行檢測、委托檢測出具的檢測證明可作為質量合格證明。
(4)在產品上加貼的二維碼、條形碼或附加的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可以作為產地證明;二維碼、條形碼或附加的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的內容,一般應包含食用農產品名稱、種植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實施產地準出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生豬、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必須出具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胴體上加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驗訖印章和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分割、包裝的畜產品還應加蓋檢疫標志;
(2)其他畜禽產品按照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經查驗或檢驗后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不得采收(或出欄)上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具產地證明或合格證明。
(二)市場準入條件
實施市場準入的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查驗當批次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或者購貨憑證。
、購進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時,應當查驗以下證明文件:
(1)本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規定的產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
(2)供貨者出具的銷售憑證、自檢合格證明,經營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
(3)省內批發市場出具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憑證”、省外批發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合格證明、產地證明。
、購進畜禽及畜禽產品時,應當查驗本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規定的證明文件;
、購進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具備包裝條件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農產品質量標志管理規定。
食用農產批發市場開辦者、大型商場、連鎖超市經營者,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實行入市登記,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能提供生豬、牛、羊、禽類等動物產品當批次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及分割、包裝的畜產品沒有加蓋檢疫標志的,禁止入市銷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經費投入。各市州農牧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統一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精心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執法監察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監測檢驗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明確工作責任,建立協作機制。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農牧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強化部門間、地區間的協調協作,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聯合懲戒力度,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監管水平。
(三)抓好基礎建設,嚴把準出準入關。要按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要求,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自行檢測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施和設備,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檢測,把好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關;制定和完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產記錄、產品檢測、質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食用農產品銷售市場、銷售企業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市登記、質量查驗、購銷臺帳、產品檢測、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等制度,嚴把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關。
(四)加強宣傳引導,穩步推進實施。各級農牧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發動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的教育培訓,進村入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要準確掌握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對本轄區實施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清單管理,加大對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全面規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附件:1、 甘肅省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證明.docx
2、 甘肅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憑證(臺賬).docx
3、 甘肅省食用農產品自產自銷證明.docx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農牧廳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