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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并政辦發〔2010〕96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4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并政辦發〔2010〕96號
發布日期 2010-11-21 生效日期 2010-11-2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協調組成員單位:為切實加強我市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強化乳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省政府有關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領導,嚴格落實乳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地方政府對本地區乳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行政首長責任制,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制定乳品產業發展、安全監管規劃,逐步建立健全乳品安全監測檢驗體系和乳品質量安全經費保障體系,將乳品質量安全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列入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保證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正常開展。進一步完善落實乳制品企業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定點包廠質量安全負責制,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誠信記錄,確定本地區重點乳品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并實施重點監管。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定點包廠負責人、“黑窩點”清剿負責人、駐廠監督員等責任人名單和監管及檢驗監測經費保障辦法、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監管辦法等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二)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市、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加強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加快市縣兩級農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速檢測能力建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查處乳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乳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等工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安全監管和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對可能影響生鮮乳質量安全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質監部門負責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乳制品及含乳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生鮮乳、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監察部門負責健全乳及乳制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依紀追究乳品管理失職瀆職行為。

  (三)加強行政監察和責任追究。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嚴格問責。對各級政府在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履行領導職責不力、造成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未按規定對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問題及時查處,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嚴肅處理。對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工作負有監管職責的職能部門(單位)監管不力、造成重大質量安全問題,違法違規發放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執照)或認證證書,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重大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問題,對乳及乳制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并阻礙他人報告,未按規定報送和發布乳及乳制品安全監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包庇縱容危害乳及乳制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其生產、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單位負責人是乳品及含乳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完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檢驗檢測、停開業報告、產品召回和質量安全自查自糾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檢驗人員。乳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并實行回避制度;購入的生鮮乳和產品出廠必須建立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產品召回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臺賬,嚴格實行企業生產自查自糾按季度定期報告制度,簽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承諾書》,并在當地媒體集中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流通環節乳品經營者要嚴格落實社會承諾制度,做到戶戶簽訂承諾書、店店落實責任人。建立落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乳品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重點食品協議準入制度、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有條件的要建立電子臺賬,批發市場對零售商實現“一票通”食品批發。要嚴格確認供貨商合法資質并要求其出具同一批次檢驗合格報告等乳品合格證明文件,無乳品質量安全檢驗合格報告的,一律不得經銷。政府鼓勵流通環節食品經銷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場企掛鉤、企店掛鉤,并為其開通綠色通道。乳品原輔料進口商應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檔案,使用進口乳品原輔料生產企業應建立進口原輔料出入庫生產使用記錄、成品流向臺賬。乳品生產經營者要加強乳品從業人員質量安全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市經信委、市商務局等部門要采取激勵懲誡措施,積極推動乳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體系建設。有關監管部門要抓緊建立所有乳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和有問題的企業要通報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告,對其投資、用地、融資、信貸等予以嚴格限制。

  二、嚴格管理,規范乳品生產經營許可行為

  (一)做好乳品產業“十二五”規劃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將乳品產業列入當地食品行業“十二五”規劃,進一步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加快推進乳品企業聯合重組,把乳品產業做大做強。

  (二)加快乳制品企業重組整合。2010年底前,對乳粉生產中單效濃縮設備,加工規模為日處理鮮奶能力20噸(兩班)以下濃縮、噴霧干燥等設施,生產能力在200千克/小時以下的手動及半自動液體乳灌裝設備實施淘汰;鼓勵小規模乳品生產企業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進行優化整合,2012年底前加工規模達到日處理鮮奶能力50噸(兩班。奶酪、酸奶等特殊品種可適當放寬)。

  (三)嚴格乳制品行業準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對新建和改(擴)建乳制品工業項目嚴格實行核準制,重點對起始規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資人必備條件等進行審核。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核準,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對已建乳制品工業項目,2010年底前市經信委配合省經信委完成重新審核清理工作,達不到有關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質監部門憑省經信委提供的名單依法注銷生產許可證。

  (四)嚴格乳制品生產許可。質監部門要按照從嚴管理原則,嚴格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禁止以承包、轉包或租賃乳制品生產企業等方式逃避監管或放棄監管,禁止將乳粉再還原生產乳粉,依法嚴格限制乳粉分裝生產行為。各級質監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質檢總局修訂的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1年2月底前完成新建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已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審核把關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銷、撤銷或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公告名單;對注銷、撤銷或吊銷其生產許可證的乳品生產企業,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收回稅務發票、采取停水、停電、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企業非法開工生產。

  (五)加強生鮮乳收購運輸許可管理。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要求,嚴格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審批程序,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基礎設施、機械設備、質量檢測、工作人員、操作規范、管理制度、衛生條件及生鮮乳運輸車輛條件的審查,禁止向經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對已經發放但停止運營的生鮮乳收購站要依法收回收購許可證照;對已被責令關停的生鮮乳收購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購,并將關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質監、工商部門及轄區內的奶牛養殖戶和乳制品生產企業。

  (六)加強生鮮乳收購站管理。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鼓勵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標準化建設,按照《生鮮乳收購站標準化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衛生保障、質量安全保障、擠奶操作規程、化學品管理等規章制度,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和運輸交接記錄、生鮮乳貯存溫度、編號留樣記錄、機械設備維護檢查、清洗消毒記錄、人員健康與培訓等記錄臺賬,逐步實現生鮮乳收購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七)強化乳制品流通許可管理。工商部門要加強乳制品流通許可管理,將乳制品列為食品流通許可項目核定類別單獨審核,嚴格按照許可項目登記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對經營環境衛生條件較差、不具備流通許可必備條件的經營者,不得許可經營乳品;對已經許可經營乳制品的經營者結合企業年檢重點審查,對經營條件確實不能保證乳品質量的食品經營者,取消乳品經營項目;凡發現銷售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一律依法吊銷其流通許可證;未取得流通許可非法經營乳制品的,依法予以處罰。

  (八)嚴格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嚴格執行國家三聚氰胺生產流通有關規定。市經信委、市工商局盡快摸清我市生產經營三聚氰胺企業的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用戶登記制度、承諾制度和銷售臺賬制度,建立三聚氰胺批發零售流通全程銷售實名登記等制度,嚴格監管其生產經營行為,防止三聚氰胺產品及廢料流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飼料生產加工企業。

  三、嚴格標準,做好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工作

  (一)加強生鮮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飼料檢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以非企業自建生鮮乳收購站和生鮮乳運輸車輛為重點,加大對生鮮乳的抽檢頻次和范圍,加強對飼料加工廠、奶畜養殖場的奶畜飼料監督抽檢。食品加工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原料乳粉要逐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市質監局要加強乳制品生產企業購入的生鮮乳、含乳食品,生產企業購入的原料乳粉三聚氰胺監督抽檢,抽檢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強乳制品出廠和流通環節檢驗。市質監局每周對乳制品生產企業出廠產品進行三聚氰胺抽檢。市、縣質監部門每月將監督抽檢結果進行匯總,分別報送同級政府并通報衛生、農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乳制品、含乳食品質量安全抽檢范圍和頻次。

  (三)切實做好風險監測和評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預警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科學布局,整體推進,依法實施。市衛生局牽頭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重點加大對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監測頻次,及時掌握全市食品污染情況,科學發布預警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系統風險。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及時向同級衛生部門報送食品、乳品監管過程中抽檢監測數據信息,由衛生部門與所掌握的食源性疾病監測信息一并匯總分析,組織風險評估。

  (四)切實提高檢驗效率。各級政府要統一調配全市檢驗資源,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監督檢驗。各類抽檢要隨機進行,抽樣檢驗,特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力度。農業、質監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系統乳品質量安全異地抽檢制度,加快推廣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質量和效率。

  四、建全制度,完善乳品追溯制度和查詢系統

  (一)建立健全驗證驗票查詢系統。市質監、工商、商務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市統一的乳制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從2011年6月開始向有關乳制品進貨單位提供驗證驗票查詢服務。相關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上注明查詢方式,并向有關進貨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二)完善進貨查驗制度。質監、工商、農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細化乳品生產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具體標準,并做好各環節銜接,增強記錄的可追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購入乳制品時,應核實銷售乳制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需要質監、工商部門和有關檢驗機構協助確認供貨者資質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協助提供所需信息。發現虛假票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立即向當地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發現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造成產品無法準確溯源或未驗證產品真偽即購進的要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完善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市質監、工商、農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在乳品行業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逐步實現從奶源、采購、生產、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

  五、明確重點,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審核力度。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要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質監部門要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審核,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業、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二)嚴格落實駐廠監督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指定監管部門對轄區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派員駐廠,監督指導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特別要監督企業進廠原料和出廠產品檢驗,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市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駐廠監督制度落實到位。

  (三)強化流通環節監管。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力度,以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企業、大中型超市為重點對象,明確監管責任人,實行每周抽檢;對小超市、食雜店、零售商等經常抽檢。質監部門要將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上網公布并及時更新,工商部門要督促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嚴格按照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進貨,對不在名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并追查來源、依法打擊。

  六、加大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乳品行為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各縣(市、區)政府要明確分管負責人牽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全面徹底清剿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調和物“黑窩點”及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窩點”。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對農村及城鄉結合部、城鎮臨時建筑、出租庫房等重點區域進行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依法取締各類“黑窩點”。轄區內“黑窩點”未及時清剿或發現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繳且重新流入食品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嚴肅追究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責任。

  (二)加大案件偵辦力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要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要及時查清來源;檢出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或在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有危害質量安全的其他涉嫌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要迅速立案偵查;對跨縣(市、區)案件,市公安局要掛牌督辦,各縣(市、區)政府要統籌協調案件查處工作,確保案件查辦及時有力。

  (三)加大懲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對乳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細化工作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乳品的責任單位及人員依法從重處罰。

  (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和提供線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協防員、信息員隊伍,構建食品安全投訴網絡。要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引導媒體客觀報道,防止不實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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