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吉政發〔201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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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4-05-05 | 生效日期 | 2014-05-05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f/201406/t20140605_1675677.html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通過寬進嚴管,不斷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最大限度釋放改革紅利,促進商務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管理方式轉型,為促進吉林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實現富民強省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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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凡是合理的創業需求,都要千方百計滿足;凡是合法的經營行為,都要竭盡全力支持,使各類主體能夠享受一視同仁的工商登記服務,實現創業權利平等、準入條件公平、經營過程公開、勞動成果得到保護。
?。?精簡原則。堅持以企業和市場為導向,凡是能取消的審批事項全部取消,凡是能簡化的辦事環節全部簡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權力全部下放,凡是企業和市場能管好的事情全部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效能原則。工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要主動公開登記、許可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即來即辦,限時辦結,切實提高登記、許可效能。
?。?責任原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根據行業管理分工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的監管職能,各部門對相關行業承擔起一管到底的監管責任,實現市場主體監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自律原則。堅持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原則,凡是依靠企業和市場能夠協調解決的問題,都由企業和市場自主解決;凡是涉及企業內部管理事務,都不得隨意干預;凡是能夠用信用管理方式解決的問題,都不用行政手段解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真正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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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分離的市場主體登記審批制度。市場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各自獨立,除我省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目錄事項外,經營資格許可不再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條件。
2.建立便捷高效的網上登記模式。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發照、網上查檔的電子化登記管理模式,切實提高登記效率。
?。?建立權責一致的監督管理體系。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變前端控制為事中、事后監管,變靜態審批為動態監管,實現登記與審批協調統一、審批與監管協調統一、效率與質量協調統一,形成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
?。?建立自律與監管相結合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構建以誠信文化為核心、以信用制度為載體、以信用公示系統為依托、以信用監管為手段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機制,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建立以司法保護為主的法律救濟制度。健全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對投資者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作用。
三、主要內容
(一)改革市場主體登記審批流程,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清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全面清理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中沒有規定的,一律不作為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屬于企業主體資格審批的予以保留,列入我省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其他審批事項列入我省市場主體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對上述兩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牽頭部門:省編辦,配合部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各許可審批部門)
2.實行市場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由工商部門以營業執照形式一并確認;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主體資格由工商部門確認,經營資格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確認。市場主體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自主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對從事我省市場主體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中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向有關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許可,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各許可審批部門)
3.規范經營范圍登記。市場主體從事我省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經營項目的,工商部門依照許可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經營范圍;屬于其他經營項目的,工商部門可以依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規范用語登記經營范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統一加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ǘ┓艑捠袌鲋黧w登記條件,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工商登記服務。
4.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27類企業外,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股東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付注冊資本的,應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未繳足注冊資本的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工商部門不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涉及相關部門審批的,須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方可經營。市場主體應對其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在一定范圍內探索實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
?。?推行工商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登記申請,由工商部門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發照,并提供市場主體登記電子檔案供公眾網上查閱。逐步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三)強化市場主體后續監管,建立權責一致的監管體制。
8.實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市場主體年檢(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市場主體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須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可以對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市場主體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9.實行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工商部門將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市場主體自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未滿3年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超過3年的,工商部門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10.依法明確各部門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與行業管理有機結合的要求,完善市場主體后續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梳理、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許可審批部門監管責任,加大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力度。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審批的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由許可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查處。(牽頭部門:省編辦,配合部門:省工商局、各許可審批部門)
?。保?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
?。保?建立縱橫聯動協同管理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和產品(服務)質量的監管,構建部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確保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協同監管能力,形成工商部門與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牽頭部門:省編辦,配合部門:省工商局、各許可審批部門)
?。ㄋ模┘涌焐虅照\信建設,建立自律與監管相結合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
13.建設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建立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工商和相關許可審批部門通過系統及時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和監管等信息;市場主體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年報信息、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等。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并與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信息共享。該系統采取數據大集中方式,由省政府統一建設,按照“誰登記(審批或處罰)、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組織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公示企業信用信息,由各數據提供單位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系統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由省工商局負責。(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各許可審批部門)
?。保?強化信用約束機制。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聯合信用約束和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以及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視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享受資金補助以及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等進行限制,加大企業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局面。(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各許可審批部門)
15.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加快簡政放權的要求,逐步把能由社會組織承接的行業管理職能權限向行業組織轉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業協會協同的市場監管體系,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規范市場主體的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鼓勵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經營規范、技術標準等管理規范,發揮行業自律、咨詢、監督等作用。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牽頭部門:省民政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
16.引導企業加強自我管理。加強對企業的行政指導,發揮企業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牽頭部門:省工商局)
?。ㄎ澹┘訌娦姓c司法銜接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保?加強行政管理與司法救濟的工作銜接。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和意思自治,工商部門對工商登記環節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由申請人對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牽頭部門: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檢察院)
?。保?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時移送立案,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罰款放行、以罰代刑。要支持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牽頭部門:省政府法制辦,配合部門: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和各行政執法部門)
四、實施步驟
(一)啟動實施階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8月31日)。制定吉林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市場主體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等。2014年3月1日開始,吉林市和白城市作為全省試點,根據本地實際,先行探索推行本意見的改革措施;非試點地區除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改革措施外,其他市場主體登記、審批管理工作暫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發展壯大的試行意見》(吉政辦發〔2012〕49號)執行。其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工作在國家出臺相關改革措施前,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ǘ┤嫱茝V階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改革,加強對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廣實施的統籌協調。由各級政府組織,工商部門具體負責,建立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快健全各項改革制度,9月30日前,省直各許可審批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制定出臺工商登記改革后本部門后續配套監管辦法。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10月31日前建設完成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上線試運行,12月31日前正式開通;12月31日前開發完成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并上線試運行。
(三)配套制度完善落實階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由省政府組織,省工商局具體負責,于2015年1月-2月開展全省工商登記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檢查,形成我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階段性進展情況報告。規范統一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改革有關措施,建立健全“寬進嚴管”長效機制,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各項措施取得實效。
五、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建立由省政府負責,省工商局、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政務公開辦、各許可審批部門和省法院、省檢察院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由省工商局召集,適時召開工作聯席會議,統籌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ǘ┩晟婆涮状胧?。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在職能范圍內認真履行登記、審批和監管責任。同時,立足解決實際問題,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做好同上級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更多支持。
?。ㄈ┘訌妳f調督辦。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要依托省政府行政審批綜合管理系統,對改革后的部門對接工作進行協調,實現各部門登記、許可和監管信息及時推送,正常流轉,并對各部門履行登記、許可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各級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改革的協調督辦工作。
?。ㄋ模娀毡U?。公安、監察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要對有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具有創新性的履職行為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進改革。各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嚴格對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辦事指南,探索建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服務體系。
(五)搞好調查研究。各部門要定期對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認真研究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確保改革順利實施。同時,要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適時加以推廣,促進改革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
?。┳龊眯麄髋嘤枴9ど痰怯浿贫雀母镎咝詮?、涉及面廣,影響力大。要加強宣傳引導,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動員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終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做好政策宣傳和釋疑解惑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促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營業單位,不適用于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就本意見相關改革措施做出新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