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滬食藥監餐飲〔2017〕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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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5-11 | 生效日期 | 2017-05-11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2270.html |
各區市場監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熱線連續接到多起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的投訴舉報。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經研究,現就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的許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辦理食品銷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即《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業態增加“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增加相應的食品銷售項目):
?。ㄒ唬┰诓惋嫹請鏊鶅葟氖绿厥馐称蜂N售的;
?。ǘ┧N售的食品需要改變原核準的經營條件的;
(三)設立專用食品銷售場所的。
二、除本指導意見第一項規定的三種情形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內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可以不增加“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可以不增加相應的食品銷售項目。
單位食堂銷售食品供應內部職工的許可管理參照以上意見。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