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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許可管理的指導意見(滬食藥監餐飲〔2017〕10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3 18:36:3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滬食藥監餐飲〔2017〕102號
發布日期 2017-05-11 生效日期 2017-05-1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2270.html

各區市場監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熱線連續接到多起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的投訴舉報。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經研究,現就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的許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辦理食品銷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即《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業態增加“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增加相應的食品銷售項目):

 

 ?。ㄒ唬┰诓惋嫹請鏊鶅葟氖绿厥馐称蜂N售的;

 

 ?。ǘ┧N售的食品需要改變原核準的經營條件的;

 

  (三)設立專用食品銷售場所的。

 

  二、除本指導意見第一項規定的三種情形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內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可以不增加“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可以不增加相應的食品銷售項目。

 

  單位食堂銷售食品供應內部職工的許可管理參照以上意見。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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