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監函〔2017〕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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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1-06 | 生效日期 | 2017-01-0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山東省質監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前提交安全生產證明材料的請示》(魯質監監一字〔2016〕363號)收悉。經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見:
全面清理環保、安全生產證明材料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未明確規定的前置條件,是貫徹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進一步取消行政許可“繁文縟節”要求的重大舉措,也是質檢總局落實國務院大督查和審計指出問題的重要整改措施,全系統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要堅決貫徹執行。各級質監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和實地核查過程中,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申請和審查材料。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正常生產是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企業正常生產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對于不能正常生產的企業,質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其生產許可證申請或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