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食藥監許[20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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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1-05 | 生效日期 | 2011-01-05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增強保健食品注冊工作透明度,規范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保障申請人權利。經研究,對于保健食品技術審評意見為“建議不批準”的產品,增設申請人告知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對于技術審評意見為“建議不批準”的產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應當將擬不批準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在收到審評意見書后的20日內提出,并書面說明理由。收到申請人意見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組織審評專家對申請人意見和原產品技術審評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允許申請人在審評會議上答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