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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國糧辦展[2009]63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3 18:36:3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糧食局

國家糧食局

發布文號 國糧辦展[2009]63號
發布日期 2009-03-06 生效日期 2009-03-0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有關糧食科研院所、院校,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糧食科技發展指導意見》,加強和規范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切實加強糧食行業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持續穩定地支撐和引領糧食行業的發展。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糧食科技自主創新能力,使糧食科技能夠持續穩定地支撐和引領糧食流通的發展,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糧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較高水平糧食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聚集和培養學科帶頭人、開展研究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從事糧食科研、教學的機構和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實體機構等遵照本辦法,可以申請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局重點實驗室)。每一學科領域原則只設一個重點實驗室。

  第四條  局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1.針對糧食科技前沿及行業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競爭前高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

  2.開展糧食流通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產業技術標準研究;

  3.發展糧食科技重點學科和新興學科;

  4.造就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

  第五條  國家糧食局優先在糧食儲藏、糧食物流、糧食標準及檢測、糧油加工和裝備等重點領域選擇優勢學科開展組建工作。

  第六條  局重點實驗室主管單位和依托單位管理職責如下:

 ?。ㄒ唬﹪壹Z食局負責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組織對局重點實驗室的評審,并指導組建和運行。組織有優勢條件的重點實驗室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及國家實驗室。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事宜。

 ?。ǘ┲攸c實驗室的依托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點實驗室人員、建設與發展資金及其配套條件,聘任、考核重點實驗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組織做好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和考評、評估準備工作。

  二、基本條件

  第七條  申報局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實驗室的研究方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糧食流通發展的需要,有明確的近、中、遠期研究目標,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鮮明的研究特色。

  2.所申請實驗室在專業領域中,近期承擔多項國家、行業或地方、單位的重大、重要基礎或應用基礎研究課題或國家科研項目,獲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項目3項以上;在相應技術領域有較好的研發基礎條件,在行業中具有技術和學術優勢,重點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3.具有承擔國家和局重大科研任務和培養高級糧食科研人才的能力,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層次合理的科技隊伍,學術思想活躍,學風正派。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教授、研究員)專業人員不少于3人,其他中級以上(助理研究員、講師)研究人員不少于10人,在培博士、碩士不少于5人。

  4.實驗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有適應本專業領域需要的完備的實驗儀器及其他研究試驗條件;具有獨立核算的能力和環境;建立有培訓和合作研究制度,擁有較好的人員培訓及合作研究條件,基本具備接納國內外同行業科研單位開展合作研究的條件。

  5.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實驗室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原值)1500萬元以上。

  6.實驗室依托單位能夠保證實驗室的基本運行費(每年不低于50萬元)和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證、學術活動的條件。組建期內基本儀器、設備更新升級費用不少于80萬元。

  三、申請設立與驗收

  第八條  局重點實驗室的設立與組建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請、評審、組建、運行、驗收等。凡符合第三條并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實驗室,經依托單位同意,可填寫《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需復審的實驗室也填報此申請書),由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送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

  第九條  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對申報的實驗室進行初步審核。按照符合重點領域、合理布局、公平競爭、擇優設立命名的原則,組織專家組(一般5~9人)對初審合格的實驗室進行論證和評審,經國家糧食局審定后,確立局重點實驗室。

  第十條  實驗室的組建、運行期為2年。運行期內承擔各類實驗項目不少于10項。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編制年度報告,依托單位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依托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的《國家糧食局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和局重點實驗室考核結果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十二條  組建、運行期滿后,主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由國家糧食局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驗收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局確定的局重點實驗室目標任務要求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國家糧食局批準正式掛牌。名稱形式統一為:國家糧食局XXX重點實驗室。驗收不合格的取消組建資格,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請。

  四、管理職責與要求

  第十四條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考評情況,國家糧食局可對已驗收命名的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十五條  局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行業在本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并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不超過60歲。依托單位聘任實驗室主任,并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備案。

  第十六條  局重點實驗室須設立專家委員會,由具有副教授(副研)以上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人數控制在9人以下。其中本實驗室的專家不得超過1/3。專家會員會主任和成員皆由依托單位聘任,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備案。

  第十七條  局重點實驗室的科研條件建設和儀器設備更新等費用主要由其依托單位多渠道自行解決。鼓勵以不同形式與國內外企業、政府、個人合作并取得研究經費、儀器設備的資助等。由我局負責組織管理的基礎性和高新技術研究課題將優先安排局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十八條  局重點實驗室應跨學科跨行業吸引國內優秀科研人才合作研究,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鼓勵自由選題,進行創新性的研究,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要相對集中,統一管理,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要對外開放。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審核及相關管理工作,確保分析研究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五、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糧食方面相關法規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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