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商務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商務部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食[2011]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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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2-07 | 生效日期 | 2011-12-0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確保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聯合制定了《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具體遴選工作將另行通知?! 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確保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聯合制定了《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具體遴選工作將另行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商務部《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235號)的有關要求,為保證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含縣級市、區)遴選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遴選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以下簡稱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聯合組織開展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的遴選工作。
第四條 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遴選工作堅持嚴格標準、科學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應當符合國食藥監食〔2010〕235號文件中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的條件和以下要求:
?。ㄒ唬┮驯辉u定為省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
?。ǘ┮雅鋫渑c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執法隊伍和執法裝備。
?。ㄈ┰诓惋嫹帐称钒踩O管制度機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創新,工作成效顯著。
?。ㄋ模┰O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網絡,及時有效處理群眾投訴舉報。地方政府設有投訴舉報專項經費。
(五)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Ⅲ級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條 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的遴選采取申報、審查、公示、認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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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領導機構向上一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領導機構逐級提出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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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區、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領導機構按照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遴選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分為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查兩部分,根據審查情況確定本省(區、市)的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候選單位,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提交書面推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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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對候選單位進行聯合審核后在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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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候選單位,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聯合認定為“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
第七條 在遴選過程中發現弄虛造假的,取消該單位三年內候選資格。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每批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的數量。
第九條 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應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并在行政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置“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機構應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的日常管理,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商務部每兩年組織專家對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進行復核。對符合標準的地區,繼續確認為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對不再符合標準的地區,取消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資格。
行政區域內發生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報、處置不及時的,取消國家餐飲安全示范縣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推薦表
2.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縣遴選總體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