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法函[2008]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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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04-24 | 生效日期 | 2008-04-24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標簽標識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期,多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就《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產地和添加劑標識問題向國家質檢總局致函或致電進行咨詢。為統一該規定的適用,進一步規范食品標識,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該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一并標注食品產地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二、根據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及其他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且在該項下一并標注所使用的各種食品添加劑具體名稱(或者按要求標注種類名稱、代碼);各種食品添加劑應當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確定配料清單中食品添加劑項的標注順序,應當以加入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量為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