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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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9-07-06 | 生效日期 | 2009-07-0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及審批工作的請示》(京藥監?;?009〕20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實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監管依據與《食品安全法》不抵觸的,可以繼續適用。有關情況國家局會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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