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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2 13:57:5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發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及審批工作的請示》(京藥監?;?009〕20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實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監管依據與《食品安全法》不抵觸的,可以繼續適用。有關情況國家局會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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