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法函[2008]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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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06-30 | 生效日期 | 2008-06-30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標簽標識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統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適用,現就食品標識中配料和產地標注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食品配料的標注
1.對于復合配料,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標注要求,在配料清單中與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劑。
3.使用所謂“復合添加劑”的,應當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復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并進行標注。
4.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而在配料清單中標注。加工助劑可以不在配料清單中標注。
二、關于食品產地的標注
1.食品產地無論是否與生產者地址一致,均為必須標注的標識項目;其內容和形式應當真實、明確、清晰、易于識讀,標注方法可由生產者靈活采用。
2.食品產地按照規定標注的地市級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