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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是亂來呀:這包裝標識與產品實際竟有這樣大差距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8 來源:互聯網

楊某購買的花生包裝上標注的能量和脂肪含量均遠遠低于實際檢測值,為此他起訴超市要求退還貨款8280元,同時十倍賠償82800元。因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一審法院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超市不服提出上訴,稱食品標簽標注的營養成分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北京晨報記者1月17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標注成分有誤

  2016年7月26日,楊某在北京某超市花8280元購買了720袋花生。在花生包裝所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注明能量為1571千焦/100g,脂肪含29.9g/100g。但經某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能量值為2484千焦/ 100g,脂肪含量為46.3g/100g。為此,楊某起訴要求商場退還8280元貨款,并賠償82800元,同時支付檢測費900元和訴訟費。

 

  一審判決楊某向超市退還717袋花生,同時超市退還楊某8280元貨款和82800賠償款并支付900元檢測費。判決后,超市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超市表示,《食品安全法》規定了不適用十倍價款賠償的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涉案食品實際的營養成分超過了其標注的營養成分數值,僅能說明食品的預包裝標簽不規范,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依職權責令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整改,重新標注標簽后還可以再進行銷售,不能證明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涉案食品標簽標注的營養成分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而且該瑕疵也不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據此一審判決超市支付十倍賠償于法無據。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26條、第71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產品保質期內,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許誤差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