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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類案件處理匯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5 來源:互聯網

食品標簽類案件的不同情形

1、標簽瑕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②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